截至目前,吉林、安徽、广西、内蒙古、重庆、浙江、江西、四川、河南、云南、上海、海南、广东、贵州、山东、宁夏、北京、天津、西藏、河北等20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厅发资质延续如下:
吉林、宁夏、江西: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自动延续至2024年6月30日。
浙江、四川、安徽、广西、云南、河北: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西藏:有资质效期延期至2024年原证书发放日期的月日时间。
其他省份需按规定进行申请延续。
具体如下: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建(建)发〔2023〕56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统筹做好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住建部核发的企业资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即日起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企业行政审批系统”自行申报资质延续,并按住建部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以住建部通知要求为准。
二、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由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不含专业作业备案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2024年6月30日后企业资质届满的,按照资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上述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将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6月30日前届满的,相关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自2023年11月20日起,我区建设工程企业可通过“各级政务服务网——法人服务——资质认证”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业务。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6月30日届满前,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于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原资质许可机关将不予受理。
五、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承诺书模板见附件),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各级资质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资质标准对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前连续3个月社会保险证明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有效期延续5年。
六、各级资质核发机关要积极协调本级政务服务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平台主管部门做好平台调整优化的各项工作,确保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有序落地。
七、本通知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4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工作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执行。
(二)省厅及长春市建委、延边州住建局核发的省级权限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自动延续至2024年6月30日。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企业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cx.jlsjsxxw.com/)--“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向具有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四)2024年6月30日之前资质到期的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原资质许可机关将不予受理,证书自动作废。
(五)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审批部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内容进行核查。其中,技术负责人不考核个人业绩,二级资质的建造师数量和专业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标准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并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二、已取消资质证书的换领工作
(一)经《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筑业企业三级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资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4年6月30日,企业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cx.jlsjsxxw.com/)--“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向具有资质换证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换领相应专业有效期1年的二级资质证书。2024年7月1日起,原资质许可机关不再受理资质换证申请,相应证书逾期自动作废。
(二)企业换领的新资质证书一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并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三)申请资质换证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审批部门按照相应二级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换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6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平稳有序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级审批权限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执行。其中,我厅试点下放审批期间制发资质证书的企业,需将填写好的《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见附件)、《资质申请表》扫描发送至电子邮箱ahzjtck@126.com,我厅对注册人员等核查满足资质标准条件的,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二、省级和市级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
1.省级和市级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证书有效期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为减少集中延续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便,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24年1月1日后有序申请延续。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2.资质证书上既有部级审批权限的资质,又有省级权限审批资质的,企业需先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延续申请。
3.自动延期的企业,申请办理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的,应先申请通过延续许可。
4.资质延续审批标准。建筑业企业申请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人员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所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
三、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文件精神,为统筹做好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资质的延续
(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企业资质(含我厅核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有关要求执行,即日起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企业行政审批系统”自行申报资质延续,并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为准。
(二)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我厅核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资质延续的,企业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提供由原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前,需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提交《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附件1)、《企业法人承诺书》(附件2)。我厅核查后向企业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附件3)。
二、关于我区核发资质的延续
(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不含我厅核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我厅统一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后资质有效期届满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提前向我厅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厅不予受理。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
自2024年1月1日起,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进行资质动态核查,当注册人员等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时,我厅将采取提醒企业自纠、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依法撤回企业资质等措施。
附件:⒈ 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
⒉ 企业法人承诺书
⒊ 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6日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精神,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激发市场活力,现就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自2023年11月20日起可通过内蒙古住建厅行政审批系统向我厅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厅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厅不予受理。
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厅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待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相关通知后另行通知。
2023年11月14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权限资质延续申请方式
资质证书上仅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资质(见附件1,以下简称部级资质)的企业,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相关要求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延续。
资质证书上仅有市、区(县)两级权限资质的企业,按审批权限分别向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同一张资质证书上既有部级资质,又有市、区(县)两级权限资质的企业,需按照审批权限及相关要求分别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待部级资质延续制证后,再由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发市、区(县)两级资质证书。
二、部级权限资质延续事宜
(一)申请延续要求
资质证书上有部级资质的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前,需向我委申请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企业按照资质标准对应等级的要求对净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进行自查,并作出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承诺(见附件2)。同时,我委将对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二)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提交方式
建设工程企业将申请报告(见附件3)及承诺书书面提交至重庆市建设工程审批服务大厅4楼“综合窗口”。同一企业同时具备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资质的,需分别提交申请。
(三)原部级核发资质核查意见领取方式
原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部级权限资质,后经我委统一将D1证书换发至D2证书的企业,可直接至重庆市建设工程审批服务大厅4楼“综合窗口”领取《企业资质情况说明》(见附件4),无需填写申请报告。同一证书上既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部级资质,又有我委核发的部批下放试点资质的,需按前述(二)之规定提交申请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三、市、区(县)两级权限资质延续事宜
(一)提交申请延续的期限
资质证书上仅有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不含由我委核发的部级下放试点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原资质在2024年12月31日前继续有效,企业可自2024年1月1日起一年内,按照市、区(县)审批权限按要求对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同时提出延续申请(暂不受理国发〔2021〕7号文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二)分类申请延续要求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市级权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延续的,按现行资质标准对各项指标进行核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市级权限资质延续的,企业需按照资质标准对应等级要求对净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进行自查,并作出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承诺,同时,我委将对企业注册人员进行核查(专业承包一级按对应等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进行核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按对应最低等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进行核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区(县)级监理资质延续的,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进行核查。
(三)特殊情况
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一)之规定,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其他事项
(一)企业主体责任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相关政策衔接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政策前,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劳务备案、专业作业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鉴于《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见附件5)延续办法暂未明确,各区县办理企业资质延续时,应注意保存企业资质证书原始信息,便于后续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办理上述资质的相关换证事宜。
(三)其他政策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现行各级资质审批权限
2.承诺书
3.关于申请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的报告
4.企业资质情况说明
5.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1月13日
(勘察设计资质咨询电话:023-63670289)
(建筑业企业资质咨询电话:023-63670918)
(监理企业资质咨询电话:023-63672141)
一、部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
工程勘察资质:工程勘察综合、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工程设计(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行业及专业**、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监理企业资质:监理综合资质,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资质。
二、市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
工程勘察资质: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劳务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以及下放给各区县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二级、特种工程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区(县)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
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二级、特种工程资质。
监理企业资质: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资质。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根据文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建设工程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和延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资质审批权限。
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的,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以及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我厅负责办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
持有我厅核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证书企业,申请上述建设部办理事项前,需通过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邮箱(zjjszwfwwzh@163.com)提交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申请(见附件1),我厅依据“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和“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系统”(以下统称“省级监管平台”)备案数据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并根据动态核查结果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见附件2)。
二、明确延续有关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我厅核发的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延续事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执行。
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含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核发的资质)和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上述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等资质除外)在2024年12月31日届满前,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在“省级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延续申请,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厅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资质标准要求重点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准予延续。企业逾期未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等资质的延续、换证要求另行通知。
三、明确资质审查标准。
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申请我厅审批权限资质核定的,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50号)办理。
四、明确业绩认定方式。
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或我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或“省级监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或“省级监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省级监管平台”按照我省业绩录入规则录入相应业绩,报由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审核。业绩审核通过的企业,将《企业(个人)业绩核查申请》发送至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邮箱(zjjszwfwwzh@163.com),我厅根据核查情况出具《企业业绩核查意见》。
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省级监管平台”,由省级平台根据相关要求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专业厅局项目参照上述录入及申请流程,上报业绩由各专业厅局登录“省级监管平台”审核确认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平台”。
五、明确动态核查机制。
强化资质动态监管,对参与我省招投标活动、承揽工程的企业,重点核查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重点核查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僵尸”“空壳”企业、使用频繁变更人员的企业,重点核查净资产、人员、技术装备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经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省级监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自动进入整改阶段,整改超过1个月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自动取消标注,整改不通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资质。标注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六、强化诚信管理机制。
企业在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和录入“省级监管平台”信息时,应当对申报材料和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相关人员应与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并授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人员社保、纳税等信息。“省级监管平台”将对虚假人员、虚假业绩给予标注,不得用于资质审批,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平台”。对录入虚假人员、虚假业绩的企业,给予全省通报;使用在资质申请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自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对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上述不良信息将计入信用档案,在“省级监管平台”公布。
七、强化数据监管责任。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明确“省级监管平台”审核责任人,加强对入库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验,严格把好“入库关”。“省级监管平台”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全过程留痕;对已标记为A级的项目不得申请勘误,不得删除。我厅将对已入库项目业绩不定期开展抽查复核,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对串通企业虚假审核的主管部门,约谈相关负责人并全省通报,视情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3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建审批〔2023〕90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办市〔2021〕30号文件“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的要求,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我省各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内容除外),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6月29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6月30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资质许可机关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其中,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最低等级资质要求的注册建造师进行考核。
三、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事项取得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鉴于2023年9月15日起已暂停建设工程企业重新核定业务受理,相应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6月29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待“江西住建云”平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住建云”平台)开放受理后,再按相关要求办理重新核定。如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事项取得资质证书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9月14日届满的,在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后,相应资质一并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
四、上述资质有效期统一延期事宜将在“住建云”平台自动办理,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企业可在“住建云”平台下载新的资质证书,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自动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五、自2023年12月1日起,“住建云”平台开放厅批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升级申请业务受理,企业可按照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办理升级申请业务,注册人员也应当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其他要求,再另行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6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工程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厅核发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由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不含专业作业备案资质),仍按《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川建审发〔2023〕41号)执行。
三、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厅暂不受理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业务。相关资质延续业务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6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建市〔2023〕255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长垣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现就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厅及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 验区、林州市、长垣市等具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打证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应的资质延续事宜。
二、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除《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 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外,即日起企业可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及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如实填报相应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表,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主管部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其中,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注册类人员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暂不满足延续条件的,企业可向主管部门申请换领有效期1 年的资质 证书。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续或换领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 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办法按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四、施工劳务资质有效期满后,企业按照省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豫建市〔2022〕276号)要求重新申请备案。
联系电话:0371-66069902
附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领申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4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建建〔2023〕153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精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激发建筑业企业活力,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云南省实际,现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业绩认定方式。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含重组分立),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C级及以上工程项目并标注个人信息。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时提供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业绩指标(含主要人员)真实性、准确性出具的确认函(项目所在地在云南省的,需州市级相应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所在地在外省的,需项目所在地省级相应主管部门确认)。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行业或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行业或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二、加强申办资质有关人员监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应资质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申报企业资质的人员须是本企业在职员工(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为其缴纳社保、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且通过云南建管小程序完成实名认证。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许可)申请的各类人员(含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和项目等有关信息,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将予以标注,在资质(许可)审批时重点审核。对资质申办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将重点核查劳动关系、社保等证明材料,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对使用上述人员取得资质企业进行核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记录,实行“黑名单”制。
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按相应资质标准考核原企业和资质继承企业双方的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含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工程业绩、技术装备、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按相应资质标准考核原企业和吸收资质企业双方的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含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及原企业法律继承关系、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对建设工程企业新获得资质进行动态期管理,期间不能申报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业务。
四、加大资质动态核查力度。建立注册人员管理和资质审批联动监管机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核查”的原则,加强对已取得资质企业的动态核查。对注册人员等不再满足资质标准的企业,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标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推送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对不按要求整改且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撤回资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登录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满足资质标准的企业已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要纳入重点监管,如出现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加强信用管理。企业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项时,对企业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应如实填写,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提供申报材料中涉及相关人员的社保、纳税等证明材料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通过云南建管小程序进行实名确认后提交,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列入信用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进一步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企业申办资质时盗用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的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在资质申请中发现弄虚作假、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七、强化平台数据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监督,平台建设单位、运维单位要落实管理责任,不得擅自变更、删除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数据,数据变化记录**保存。平台建设单位、运维单位要履行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级建设工程资质审批和管理部门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完善内控制度,加强风险防控;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工程业绩及资质审核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4日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推动本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 号)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 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批资质申报途径
自2023 年9月15日起,企业申请由住建部审批的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等资质重新核定事项的,应登录住建部官网(www.mohurd.gov.cn)在政务服务栏目“企业行政审批”事项中申请办理。
除申请资质延续事项外,申请上述其他资质事项的企业需将住建部平台生成的数据包文件和申请报告提交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企业资质窗口,由委行政服务中心将数据包上传至住建部资质申报系统。
二、明确市批资质延续要求
为扎实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请相关企业抓紧开展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将不予受理。
企业申请本市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可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www.shanghai.gov.cn),在法人办事栏目的“资质认证”事项中申请相应资质的延续。申请企业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考核要求
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升二级的,除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企业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按照二级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考核外,还需要按照三级资质标准要求配备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除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和技术装备等按照当前二级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考核外,还需要按照三级资质标准要求配备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
四、加强企业合并资质审查
建设工程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对被吸收企业为本市的,将对所涉企业资质达标情况适时开展动态核查。对被吸收企业为外省市的,需核验资质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函。同时,对继承企业按照资质标准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五、严格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认定
严格审查资质事项中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对于业绩完成地在外省市的,将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数据核实认定。对存疑的业绩,将函询项目或业绩完成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如确认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执法部门从严从重处理。
六、建立函询制度
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资质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七、加大资质动态核查力度
进一步加大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力度,企业应做好电子版《诚信手册》中人员信息的日常维护。对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将在本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上对该资质状态标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满足资质标准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同时,相关信息将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本通知下发后,之前所发《关于开展 2023 年度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沪建建管〔2023〕361 号)、《本市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22〕651 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3 年 11 月1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延续等事项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印发《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函局市〔2023〕116号,详见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10/20231016_774515.html)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的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要求,为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范围
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含权限下放我省试点期间,我厅核发的证书,以下简称试点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不予受理。
二、办理流程
企业访问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http://zwfw.mohurd.gov.cn:8070/zjblogincheck/qjd/index.html?checktype=1)“企业行政审批事项”一栏选择相应的审批事项进行在线办理。持有我厅核发的试点资质证书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可向我厅申请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三、申请方式
持有我厅核发的试点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向我厅申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企业需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下载打印申请表,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报送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我厅完成相关核查后,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由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交申请。
四、有关要求
各有关企业要认真填报,及时提交申请。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
咨询联系电话:0898-6251730,
电子邮箱:zjtshenpiban@sina.com,
地址:海口市五指山南路3号省政务服务中心。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特别是为省内建筑业三级资质企业纾困解难,现对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三级资质延期
由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符合延期条件的企业,自2023年12月起,可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内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证书信息不一致的,请企业向发放证书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更新电子证书。
二、关于省级审批资质延续
(一)延续权限和时限规定。除本通知第一点涉及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外,由我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相关住建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相关住建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
我厅委托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的资质许可事项,其资质延续仍由广州、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
(二)核查要求。企业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等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的资质延续事项,相关工作要求详见我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办事指南》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见问题汇总》。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31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黔建建字〔2023〕34 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对现行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 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延续的,应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及法律法规对延续申请的要求。其中,申请延续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各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二、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在现行权限范围内许可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的,由原发放证书的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
三、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要按照资质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企业上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四、原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劳务企业资质(备案)、预拌混泥土及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许可程序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上述事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告,并为公众提供查询渠道。
五、各市(州)、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应及时将相关企业资质证书延续信息报送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六、《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办法按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2〕79 号)、《关于延长备案制劳务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7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青岛西海岸新区,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权限
(一)部下放权限审批资质
1.我厅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企业申请上述事项前,需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部下放资质动态核查申请》(样式见附件1),经核查通过后,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核查汇总表(样式见附件2)反馈我厅,我厅根据核查情况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样式见附件3)。
3.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的,由我厅办理。
4.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我厅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我厅办理。
5.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我厅实施。
(二)省级权限审批资质
1.除济南、青岛、烟台市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升级、新申请、增项、重新核定、注销等省级审批权限事项,由我厅统一实施。原审批机关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济南、青岛、烟台市仍然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要求,由3市实施。
2.其余省级权限审批事项仍按照原要求执行。
二、做好资质延续工作
(一)申报方式
1.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执行。
2.我厅核发的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执行,同时应附我厅出具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3.我厅及各审批部门核发的省级权限审批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可向具有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可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ndong.gov.cn/),点击“政务服务”,根据申请资质搜索“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乙级资质延续”“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延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乙级延续”等事项,选择所在设区市,点击“进入办理”,按照要求填写表单并上传附件材料。
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月1日后届满的,企业应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向具有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4.同一张资质证书上既有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资质,又有省级权限审批资质的,企业需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各市具有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
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样式见附件4),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审批部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三)各审批部门可通过数据共享等手段,提升审批效率,实现智慧审批。
三、做好已取消资质证书的换领工作
(一)证书换领范围
1.经《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相应的专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2.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附件5)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二)证书换领要求
1.企业应向具有工程勘察设计乙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市级部门提出换领资质证书申请。企业可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ndong.gov.cn/),点击“政务服务”,根据换领资质搜索“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乙级资质增补”“建筑业企业资质(遗失补办)”“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乙级增补”等事项,选择所在设区市,点击“进入办理”,按照要求填写表单并上传附件材料。
2.企业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提出换领资质证书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资质证书的,证书逾期自动作废。
3.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要求申请延续。经审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并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三)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也可以按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或直接新申请(增项)相应二级资质,审查合格的,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四、规范重新核定
(一)重组分立
1.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2.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
3.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4.申请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通过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直接申请取得的,还应对原企业相应资质重新核定。
5.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不得单独申请办理重组分立事项。
6.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二)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及跨省变更
1.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2.被吸收企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3.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三)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跨省变更的新企业,注册人员可提供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注册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资质批准后,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注册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其批准的资质无效。
(四)我省企业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至外省的,需由我厅出具公文函告该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的全部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申请资质转出企业均需向具有该项资质注销审批权限的部门提出注销申请,且自受理注销申请起保留该资质90日,过期自动予以注销。企业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至我省的,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公文函告该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全部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各设区市之间发生重组分立、合并的,可参照执行。
(五)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五、完善业绩认定
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
申请省级权限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
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交通、水利、通信类等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六、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
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二级(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七、推行电子证照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级涉企行政许可全面实行电子证照的通知》有关要求,企业申报有关事项审批通过后,原则上不再发放纸质证书,企业可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或“爱山东”APP,查看下载使用电子证照。电子证照效力等同于纸质证书,可用于政务服务、行政执法、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活动。
八、强化动态核查
加强信息化建设,对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增加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模块,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推送给企业注册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做好整改工作。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自动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九、加强数据监管
加强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和各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的数据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实。推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的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保存;对已标记为A级的项目不得变更、删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实地抽查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强化信用管理
加大对住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对因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被行政处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列入不良信用信息或“黑名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为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6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审批、延续 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规自发〔2023〕278号
各相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管理,规范企业资质申请和审批流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审批和延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要求
(一)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二)完善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我委核发的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相应专业(人防工程除外)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下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除建筑行业和市政行业外,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涉及的企业和个人业绩的录入和认定管理另行通知。
(三)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我委将进一步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和资质电子证书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四)加强信用管理。对于在资质申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发生设计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我委将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二、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要求
(一)持我委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登录“首都之窗—北京市政务服务网站”,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委提交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对在资质有效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等内容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准予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委不予受理,需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核定资质。
(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我市勘察设计行业单位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1月1日起,我市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可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
二、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其他类别等级资质延续的,各项指标需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企业注册地在滨海新区范围内的,向滨海新区相关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延续。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现将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质有效期延续。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有效期延期至2024年原证书发放日期的月日时间(例:XX公司所持有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发证日期为20XX年5月6日,现资质有效期延期至2024年5月6日)。证书有效期将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并同步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
二、资质延续要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在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建筑业企业)或60日前(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登录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提交资质延续申请。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三、资质延续审批标准。建筑业企业申请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建筑业企业申请三级资质延续的,所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所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9日
关于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改革衔接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由我省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延期条件的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进入“法人服务”中相应的“资质”栏目,点击“延期”按钮,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二、由我省核发的除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之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进入“法人服务”中相应的“资质”栏目,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
企业需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有关要求,提交申请资质延续的相应材料。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22日